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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[复制链接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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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发表于 2019-2-25 19:01:44 |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|阅读模式
    本帖最后由 论坛小二 于 2019-2-25 19:01 编辑

    2月1日,农业农村部发布了关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修订草案(征求意见稿)》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,公布了《条例修订草案(征求意见稿)》及其说明,公众可于2019年3月11日前将意见和建议反馈至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。

    据了解,现行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》1997年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3号公布,之后根据2013年1月31日《国务院关于修改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〉的决定》进行第一次修订,根据2014年7月29日《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》进行了第二次修订。《条例》颁布20多年来,有效保护了植物育种者权益,促进了农林园艺作物品种创新。然而,随着国内外种业的快速发展,现行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,存在促进原始创新不足、维权执法困难、保护范围狭窄等问题,不能完全适应我国全面开放新形势和现代种业发展新要求,急需加强顶层设计,推进现代种业更高水平发展。

    本次征求意见稿以原《条例》为基本框架,修改后共9章68条,新增“品种测试”1章,保留原条款5条,修改34条,删除或归并入其他条款7条,新增29条。其中,很多内容令人眼前一亮,比如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(EDV)制度;全面放开保护名录;拓展品种权的保护范围;延长保护期限;规范农民权利;取消三项行政审批;拓宽品种特异性、一致性和稳定性测试(DUS测试)渠道;优化受理审查程序,缩短受理审查时间;开通网上便利通道;发挥生物技术在审查中的作用等。

    同时,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责任,加大监管力度。一是明确地方职责,要求县级以上地方农业、林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。二是增加禁止规定,对违反法律、法规,危害社会公共利益、生态环境的植物新品种,不授予品种权。三是建立审查员信息库,培养和稳定一批从事对品种权申请等进行审查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。四是建立回避制度和追责机制,对复审委员会委员和审查员行为进行规范。五是规范申请人和品种权人的行为,完善新颖性、申请材料相关要求,对不诚信等行为建立相应的处罚机制。六是明确快速检测方法,完善侵犯和假冒品种权行为的认定。七是加大维权执法力度和赔偿力度,完善举证妨碍制度。八是规范网络服务行为,建立不知者豁免制度。

    此外,征求意见稿增加了“品种”、“已知品种”、“培育人”等相关定义,还对部分条款及文字作了修改。

    “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内容有了很大进步,基本达到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(UPOV)1991年文本的要求,迎合了国内外产业界人士的需求,真正实现了与国际接轨,具有里程碑意义。”国际无性繁殖观赏植物与果树育种家协会中国代表、北京隆林恒大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郁书君说,“一旦这次条例修订草案通过,对我国的花卉产业会发挥极大的促进作用,国外的新品种将蜂拥而至。”


    对新品种条例修订草案的建议


    河北好望角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于仁春:

    一是应考虑和处理好《新品种条例》与上位法《种子法》等相关法律的互相衔接,解决好内容上的冲突和重叠等问题。

    二是有些关键词语的含义应当解释清晰。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(新增X4条):本条例规定的推广行为是指,为生产提供申请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属于本条例规定的推广行为:(一)以项目形式进行推广;(二)以合同形式进行推广;(三)以服务组织形式推广;(四)育种者自行推广;(五)其他推广行为。本条第一款中何为生产,法律并没有解释清楚,试种算不算生产;第二款中用“推广”解释“推广”,存在逻辑问题,容易产生歧义。另外,草案的第六条、第十三条中“生产”、“繁殖”、“使用”、“利用”等词语的含义有什么不同和区别,没有解释清楚,司法实践中对这些词语极容易产生争议,造成司法人员的随意解读。

    三是有些范围应当界定清楚。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:在下列情况下使用授权品种的,可以不经品种权人许可,不向其支付使用费,但是不得侵犯品种权人依照本条例享有的其他权利:(一)利用授权品种进行育种及其他科研活动;(二)农民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,数量不应超过其家庭联产承包土地的合理自用量。其中,繁殖材料的合理自用量的范围,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界定。另外,本条属于“权利例外”原则的具体规定,但除这两项使用免责外,其他使用情况和形式还有哪些,应该免不免责,怎么判断,没有解释清楚。

    国际无性繁殖观赏植物与果树育种家协会中国代表、北京隆林恒大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郁书君:

    目前来看,征求意见稿主要围绕农作物进行修改,对园艺产品的针对性不足。其实,农作物和园艺作物差别很大,有些国家把这两者区别对待,我国的新品种条例可以进一步细化,赋予园艺作物应有的地位。

    本次征求意见稿明确农民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,可以不经品种权人许可,不向其支付使用费,但数量不应超过其家庭联产承包土地的合理自用量,这对于花卉来说并不适用。可以参考日本的做法,明确列出一些观赏植物种类不允许农民自繁自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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